應設立慈善團體三級制 - 招職


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在他的每周專欄《「財庫」與你》中表示,港人樂善好施,而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數目,由99年的三千個,增至04年3月的近4千個。慈善團體增加等於為善不甘後人?

納稅人只將總入息不足百分之一作慈善捐款。善行受阻的最大原因是慈善監管的漏洞,香港善心人最怕的是「掛羊頭賣狗肉」的「慈善」活動.申訴專員公署曾經主動調查監管慈善籌款活動的安排,在前年2月公布調查報告,建議加強慈善機構的透明度及問責性.社會福利署去年11月因此推出《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》(下稱《指引》),期望慈善機構遵守,包括捐款者有權查閱慈善團體的年報、財政收支等資料,慈善機構需清楚交待善款的用途,亦列明受薪籌款人員不能採取佣金制.不過,有關指引沒有法律約束力,亦沒有任何罰則官方稱:「最大的懲罰是名譽破產,難以展開籌款工作」,然而,有些機構根本就無心「慈善工作」,而街頭亦充斥著「多勞多得」的募捐人員.

認可的免稅慈善團體有近四千個,沒有任何監管制度下,有多少是魚目混珠呢?善款用途既然無需向任何人交待,有多少是山頭式經營,「自把自為」,幫助根本沒有幫助需要的人?《指引》沒有列出限制行政費佔總捐款收入的比例,有多少將籌款所得變成負責人的工資、辦公室租金,同時進行慈善以外的活動,甚至用作慶功或購買昂貴的器材?

筆者認為,社署應該考慮設立三級制.符合稅局要求的近四千多個慈善團體是為三級,符合《指引》的慈善團體是為二級,而社署應訂立比《指引》要求更高的標準,能夠滿足的慈善團體是為一級,公益金旗下的141間機構以及在這年度重新招收的新會員理應達到這級別的水平.

另外,現時亦沒有足夠機制令善心人及受助人互相觸動.根據世界宣明會《助養兒童計劃工作報告2004》,世界宣明會在不同國家的助養兒童總數為220萬,而香港人助養了9.1萬個兒童,達4.1%.也就是說,每74個港人就助養一個兒童.
港人的善心是追求貼心化的,善款是放在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.讓港人親身感受到受助人的需要,善款便會源源不絕.

香港電台正可提供一個這樣的渠道,例如製作《善訊》(只是舉例,並非建議)節目,介紹不同慈善機構及社會需要.透過受助人的現身說法,慈善機構的工作及意義有機會直接呈現市民眼前,打動善心.特別是在慈善機構進行賣旗或籌款活動前,這節目可以介紹他們具體的計劃,如何善用善款,落實他們的理念及遠象.港人一向樂善好施,只是怕好心被人欺,政府有必要設立更好機制,杜絕「慈善騙財」的現象.